川药招〔2021〕110号 关于对未按时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医药企业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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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及《关于拟注销部分医药企业账号及暂停相关产品挂网交易的公示 》(川药招〔2021〕103号),我中心对截至2021年5月31日仍未按要求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予以相应处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账号禁用处理,对关联产品予以暂停挂网交易处理。(见附件1、2)
二、需恢复平台账号或产品挂网交易资格的企业,自6月21日起,提供未按时提交《承诺书》的情况说明(企业自拟并加盖公章)、《恢复挂网交易申请书》(模板见附件3)和《承诺书》(模板见附件4)递交至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相关资料若审核通过,将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账号启用及产品交易资格恢复。
咨询电话:028-86917838??028-61323135
028-86931931??028-85152692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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