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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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自治区探索建立了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以来,对掌握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维护药品价格合理稳定,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健全完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常态化监管,提高价格治理能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有效防范价格异常波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药监测体系
(一)优化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点。全区拟确定80个监测点,其中:自治区本级确定4家自治区公立医院,2家偏远县(市)公立医院,2家自治区定点慢性病零售药店,2家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推荐1家地(州)公立医院、1家县(市)公立医院、1家乡(镇)公立医院、1家地(州)定点慢性病零售药店、1家县(市)定点慢性病零售药店。推荐监测点名单于8月30日前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附件1)
(二)拓宽监测药品、医用耗材品种。药品监测品种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为主,覆盖国家重点监测短缺药、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及相关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附件2)“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血液制品暂不纳入监测。医用耗材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目录为主。(附件3)
(三)调整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内容。对于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结果最低价低于该药品、医用耗材在新疆招采平台最低挂网价的药品、医用耗材原则上不予填报药品、医用耗材异常信息监测表。对于交易价格高于该药品、医用耗材在新疆招采平台中标价或挂网价的、高于全国平均价(指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算术平均价)的、群众举报的、医疗机构反映的、媒体报道价格不合理的以及遇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导致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异常波动的药品、医用耗材要密切关注,跟踪监测,及时调研分析,并填报药品、医用耗材异常信息监测表。(附件4、5)
(四)确保生产供应。医药生产企业是保障医药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医药生产企业应保证药品、医用耗材配送覆盖全区所有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各类医疗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供应。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负责,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有产品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配送。配送企业对配送的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和配送服务负直接责任。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视为失信违约行为。生产、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供应不足时,医疗机构应如实反应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不足情况并提供印证材料并填报药品、医用耗材异常信息监测表(附件4、5)报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各地在第一时间对相关生产、配送企业进行约谈,并填报药品、医用耗材异常信息监测表(附件4、5)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二、强化综合监测分析
(一)细化监测项目。对监测药品、医用耗材品种要细化到药品、医用耗材通用名、产品名称、剂型、规格、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注册证号、类别、生产厂家、监测范围〔国家集采、省际联盟集采、省级集采、国家(自治区)短缺药品、临床易短缺药品、新冠肺炎治疗关键药品等〕、招采平台价格、实际零售价格、本月及近2个月交易价格、价格异常原因、供应不足情况、供应不足时长、供应不足原因和其他异常情况及原因。
(二)按时采集报送。各监测点于每月5日前将监测数据报当地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监测异常数据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附件4、5)
(三)强化数据分析。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在上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数据的同时,要对本地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数据变动原因、趋势及影响进行调查分析,对价格异常和短缺药品要分析具体原因,并形成监测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三、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工作是医疗保障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部门衔接和配合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报告制度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切实做好选点布局及数据采集报送等方面的工作。各承担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任务的公立医院、零售药店要将监测任务落实到人,确保监测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强化舆论宣传。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监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引导社会预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三)完善通报制度。每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对前一个月各地监测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数据情况进行通报。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人:沙拉木·依力木
联系方式:0991-8805076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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