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谈判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2号)
发布时间: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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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谈判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2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 我省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综合评审工作已于近日结束,即将进入价格谈判阶段。为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谈判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谈判工作的重要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综合评审结果公布后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与入围的企业进行价格谈判,是本次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关键环节,也是完善采购机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将耗材采购价格的决定权交给医院,由医院与入围的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在招标阶段由医院根据临床需要,确定本单位采购的产品及其价格,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则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实现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目标,同时也是规范采购使用管理、落实纠风治贿的需要。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责无旁贷地落实好主体责任,严密组织、精心谋划、提前布局、规范操作,确保价格谈判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开展好调查摸底工作。为准确掌握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价格谈判工作顺利进行,各市认真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为组织实施好价格谈判提供数据支持。要抓紧对辖区内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产品目录、生产企业、年使用数量以及价格等信息,为制定实施细则和议价规则提供数据参考,也为价格谈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确保价格谈判工作取得实效。
三、确定好价格谈判的组织方式。价格谈判是整个采购过程中的关键一环,确定好价格谈判的组织方式至关重要。各市卫生局要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在充分听取辖区内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市价格谈判的组织方式。可以采取由市卫生局搭建谈判平台,组织辖区内的每家医院与企业直接谈判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辖区内的多家医院组成联合体在市级平台上与企业谈判的方式,还可以采取由市卫生局代表辖区内的所有医院与企业谈判的方式。如果采取第三种方式,则各家医院要把本单位拟采购的品种和数量(金额)报给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形成采购订单,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采购品种及其价格,各家医院按照事先申报的采购品种和数量(金额),以市卫生局谈定的价格进行采购,签订购销合同,而不能再进行品种选择或与企业再次议价。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搭建价格谈判平台,组织好价格谈判;市卫生局或医院都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落实好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采购制度。省药品采购中心要根据各市卫生局确定的组织方式在省药品(耗材)采购监管平台上搭建供各市进行价格谈判的操作系统,并将综合评审入围产品、报价及其历史价格提供给各市,供价格谈判时参考。委直医疗机构参加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价格谈判。
四、制定价格谈判工作实施细则。为有效组织价格谈判工作,各市要根据我省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流程,分解工作责任,科学制定好实施细则,明确谈判组织、谈判程序和谈判原则,制定价格谈判序时进度和日程安排,提出工作要求,确保价格谈判工作按方案要求组织落实。市卫生局在实施细则制定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按照日程安排在媒体或网站发布价格谈判公告,邀约入围企业参加以市为单位的价格谈判活动,并为企业和医院提供好服务。
五、明确价格谈判的议价规则。议价规则是价格谈判工作的核心内容。各地要加强制度设计,根据已确定的组织方式制定符合市场机制要求,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议价规则。在满足临床治疗需要的前提下,在价格谈判中建立淘汰机制,提高谈判的竞争性,使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能够进一步下降,群众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根据综合评审入围结果,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听取临床专家和采购管理人员的意见,按照每种产品中标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家,其中至少有一家国产企业的要求制定议价规则。对于入围企业数量较多的产品,可以通过两轮报价或设定一定的淘汰比例,促进价格充分竞争;对于入围企业数量较少的产品,可以减少淘汰比例。对同一企业同一商品包中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可以企业入围报价为基础,针对包内每个具体产品进行价格谈判,确定产品的成交价格。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谈判机制,实现采购产品性价比适宜的目标,使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更加趋于合理。
六、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价格谈判工作的积极性。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价格谈判工作,充分阐释参与这项工作既是医院的权利,也是医院的义务,切实增强医院在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价格谈判中,既要发挥一线临床专家的作用,又要发挥管理人员和耗材采购人员的作用,做到集体研究决定、集体审核把关、规范透明操作、共同承担责任。同时要注意发挥医保、物价等相关部门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在价格谈判中共同为患者争取利益。要周密安排,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价格谈判工作,并及时审核上报本市价格谈判的中标结果,保证全省工作同步进行。
七、加强监督管理,做好舆论宣传。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价格谈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坚决防止不正之风,确保价格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做好价格谈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耗材生产企业的理解和支持。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市价格谈判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请各市卫生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市价格谈判工作的组织方式、议价规则和实施细则等上报我委备案。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联系人:张宜启
电话:025-83620522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2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省政府办公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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