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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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药采办字[2016]2号
各盟市药采办,自治区药采中心,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内卫计药政发〔2014〕1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6号)的要求,经自治区药采办研究决定,将于2016年3月10日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须参加自治区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本次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二、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第二批)》。
三、网上采购时间
(一)采购过渡期: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31日。
(二)正式执行网上集中采购时间:2016年4月1日(原2012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停止执行)。
(三)采购周期:暂不设定采购周期。
四、采购过渡期的工作安排
(一)盟市药采办
1.受理第二批医用耗材经营(含生产直接配送)企业有关配送事宜的备案工作,依据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配送区域,以及配送企业相关资料,负责审核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http://www.nmgyxcg.gov.cn:9000/index.html,以下简称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上审核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操作说明)。
2.管理和维护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督促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遴选采购目录,开展采购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
1.遴选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使用目录。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目录》,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遴选确定医用耗材采购目录。
2.合理议定采购价格。各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生产企业自主报价、各省中标价、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历史采购价等信息,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与挂网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议定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医疗卫生机构历史采购价格。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3.完成未挂网相关产品的清库工作,新交易产品的价格调整和采购等工作。
4.选择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第二批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购销合同范本和廉洁购销合同(见附件4、附件5),与企业签订纸质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5.医疗卫生机构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为本单位遴选的产品选择配送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只能在挂网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该产品的配送企业,每个产品在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只能有一个配送企业。
(三)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为每个挂网交易产品选择配送企业。过渡期内生产企业要为每个挂网交易产品在各盟市选择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签订配送协议(见附件3)。
(四)配送企业
1.确认配送关系。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在过渡期内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与生产企业签订产品委托配送协议,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规定配送产品,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确认配送关系,并凭相关资料和手续(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到拟配送盟市药采办备案。
2.签订购销合同与廉洁购销合同。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在确认配送关系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与所配送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与廉洁购销合同(见附件4、附件5),同时将合同报医疗卫生机构所属盟市药采办备案。
五、采购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纳入阳光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第二批医用耗材,必须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采购,全部实行电子化、信息化交易,所选第二批医用耗材品种、价格、生产厂家等信息要公开、阳光、透明,禁止网外采购或采购非挂网产品或以非挂网产品替代挂网产品。按照相关规定,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行先行网上集中交易,完善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库后,分期分批逐步实行集中限价挂网,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限价内议定采购。第二批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回款期限等要素与生产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建立采购价格预警机制和价格公示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进行网上监控,第二批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交易系统内进行公示,实现数据共享。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购销合同采购挂网产品,并按约定时间及时回款;切实抓好挂网产品供应、配送、使用等环节的衔接,确保临床使用。
2.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操作程序执行网上采购,配备专用电脑,安排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具体工作。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目录(第二批)外的其他医用耗材,暂按原有途径或方式执行。
(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第二批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要按合同保证供货,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擅自放弃挂网产品的供应;要按网上公布的挂网产品目录所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材质等供应合格的产品;不得擅自变更包装、规格型号和材质等在网上交易。
????第二批医用耗材挂网结果执行后,对挂网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根据临床使用实际,将适时给予补充挂网采购,生产企业可随时关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相关补充报名通知。
(三)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要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配送,不得转委托。按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布的挂网产品目录所注明的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和材质等供应合格的产品,不得擅自变更包装、规格型号和材质等在网上交易;要保证所配送区域医用耗材的配送,不论是生产企业自行配送还是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急救产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一般耗材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在采购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企业可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盟市药采管理机构提出配送企业变更申请,经核实后可解除或变更配送关系。
六、采购监管
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采购全过程由各级药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药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阳光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药采中心配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情况的网上动态监测。
(一)各级药采管理机构接受社会各界对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所涉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书面举报,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问题,依法依规维护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行信息公开和考核制度,自治区药采中心定期对参加采购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三)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查处。
(四)各级药采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阳光采购的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伟??杨帆
联系电话:0471-6946120,0471-493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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