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值医用耗材上网采购价格预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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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川卫办发〔2015〕318号四川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值医用耗材上网采购价格预警管理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318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上网采购监督管理,现就高值医用耗材上网采购价格预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采购价格预警提示
省药械采购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内设置“价格预警”游标显示功能,高值医用耗材的历史最高价、上月最高价、上月加权平均价、上月最低价、历史最低价分别用红色、橘红色、黄色、黄绿色、绿色进行区间划分,医疗机构在交易平台填写采购价时,“价格预警”游标将根据填写的价格实时显示所处的价格区域。医疗机构可参考预警信息调整采购价格,避免高价采购。
二、实行异常采购价格风险提示
同一产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全省历史最低采购价比例超过50%的或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全省加权平均采购价的,由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每月定期向相关医疗机构发送“采购价格异常风险告知书”(见附件1),同时抄送辖区市(州)卫生计生委,要求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整改情况表见附件2)。
三、实行采购价格异常约谈管理
对同一产品,医疗机构收到风险告知书后不予整改,仍高价采购的,由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由省卫生计生委责成相关市(州)卫生计生委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省直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直接约谈)。约谈后仍未整改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对相关市(州)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省直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组发〔2014〕73号)的原则和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经上述措施仍未落实整改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或相关市(州)卫生计生委向医疗机构所在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职建议。
附件:1.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异常风险告知书
2.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异常整改情况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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