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哨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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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新医保办〔2021〕32号)要求,为完善监测体系,强化医药价格监测,经各地各部门推荐遴选,决定将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锦州路分店、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等80家单位列为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哨点,其中:公立医疗机构(48家)、零售药店(30家)、医药配送企业(2家)。各地要加强对属地监测哨点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医药价格监测机制,提升价格异常变动的分析预警应对能力,于每月10日前将异常情况汇总分析研究后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监测哨点要充实监测力量,按要求做好监测数据采集报送等工作,充分发挥监测哨点作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异常情况报当地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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