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第二次补充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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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药采中心字〔2016〕15号
各有关企业:
???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内卫计药政发〔2014〕160号)、《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6号)的有关规定,我区已于2015年3月启动实施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反映现有配送企业不能满足需要,同时有部分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申请积极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工作,为保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公平公正,切实满足临床使用需求。经研究决定,将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第二次补充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方式
生产企业为本企业挂网产品配送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或委托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有资质的医用耗材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提供配送资质、能力证明和拟直接配送区域范围,以及相关承诺等。
二、配送企业补充报名条件
申请配送我区医用耗材入围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管理办法》第五章采购和配送规定的相关能力,具备在阳光采购网进行销售配送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按照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参与医用耗材配送的经营企业须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的配送资质,能够配送我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全部入围产品。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2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八)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配送企业补充报名方式
(一)企业申报及网上信息填报
1.企业申报:
首次参加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企业,应持法人授权书、密码领取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自治区药采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密码。
已参加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企业无需领取,仍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若企业密码遗失,可凭密码遗失重置函和法人授权书,进行密码重置。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领取时间:2016年4月14日至4月15日(8:30—12:00,14:30—17:30)。
领取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2.网上信息填报方式:各企业凭用户名登录“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申报系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申报操作手册》(下载专区下载)和本通知的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填报信息工作完成、审核无误后,需将填报信息在网上提交并打印。信息一经提交,企业将无法再次修改,请如实填写并认真检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网上信息填报时间:2016年4月14日—4月25日17:00(平台24小时开通)。
(二)企业资质文件的编制、报送要求
1.首次申请配送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配送企业应认真填报网上信息并提交打印,需严格按照《企业配送递交材料及要求》(见附件3)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须提供原件的必须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应清晰完整;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4)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胶装成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5)申报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在规定时间递交至自治区药采中心;
(6)相关证件需要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供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未能出示原件将不予受理。申报资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2.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填写补充报名申请表(见附件2),按系统中不通过原因,认真填写并补交相关材料。如需提供原件的必须携带原件进行现场审核。
3.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未确认的企业需填写补充报名申请表(见附件2),认真填写注明原因。
被授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的唯一合法责任人,处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相关事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慎重指定。
报送时间:2016年4月26日—27日(8:30-12:00,14:30-17:30)。逾期未按规定统一递交的资料一律视为无效资料。
四、资质材料审核和公示
(一)资质材料审核
1.申报企业应当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统一递交至自治区药采中心,由自治区药采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查验,并加盖骑缝章。自治区药采中心及时将企业提供的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2.对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将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通知企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在审核结束前向自治区药采中心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审核结果公示
1.由自治区药采中心汇总材料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示。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药采中心递交书面申诉及相关材料,经分类整理后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逾期未递交申诉材料的,视为确认信息。企业信息一旦确认不得进行修改。
2.在采购过程中若相关部门认定配送企业所经营、配送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产品抽检不合格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将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
(三)申报资料的撤销和澄清
1.企业采购申报资料递交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企业提出的撤销申请。
2.资质证明文件需要澄清、补充的,应按要求予以澄清、补充,拒绝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澄清、补充的,将取消报名资格。
申报企业如被证实企业有如下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取消该企业报名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3)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
(4)擅自配送入围品种外血液净化及高分子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
(5)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血液净化及高分子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6)恶意申投诉,扰乱集中采购正常秩序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挂网结果公布
公示结束后,审核通过的入围配送企业报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布挂网。
五、其他事宜
1.企业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补充报名工作的全部资料须由企业被授权人亲自递交,其他人递交不予受理(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
2.除首次申报的企业,其它材料均需下载并打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认真填写并附相关材料一并递交至内蒙古药采中心受理室,经受理后进入办事大厅办理。
3.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企业负债表等材料须为提请报名的上一年度相关情况材料;企业无违法违规等证明、声明、承诺性文件,不早于提请报名前两个月出具。
4.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邮? ?编:010020
业务咨询: 毕老师???联系电话:0471-4919735
技术支持: 霍老师???联系电话:0471-4967106
信息咨询: 张老师???联系电话:0471-4930595
传真:0471-4930516
内蒙古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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