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生产(经营)?企 业?:
为确保省际联盟心脏起搏器协议期满接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9号)和《省际联盟心脏起搏器协议期满接续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XLM-2024-QBQ-001)》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我省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省际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约定采购 量?。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医疗机构如需新增采购需求,须先在省采购平台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再采购使用;因特殊原因需下调采购量的,应及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医保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由省医保局作?出调整并公开医疗机构相关材料。
三、采购周期
本次接续采购周期3年,自2024年12月27日起执行接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及时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按年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确定年度?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
四、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畅通中选?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调整渠道;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在省采购?平台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护、备货等工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在省采购平台完成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确定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
(二)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产品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应按照医疗机构合理需求,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需要。
(三)促进中选产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强化履约责任,?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有序进行采购交易;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提高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仍应继续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上传?载有分管纪检工作院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经医?保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省医保局;协议采购量未完成的部分滚?动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使用量。
(四)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坚持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落实集采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按照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将?医保基金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采购货?款的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其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是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结算,适时启动在?线直接结算。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各市(区)医保部门应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五)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确定。
(??六)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参照国家?和我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规定,对集采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对开展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在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要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避免重复。医疗机?构要建立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分配,激励医务人员合理、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 ?七)加强监测监管力度。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做好日常采购供应和配送监测,?对异常情况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预警;按季度将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报省医保局,并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将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要开展集采产品“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工作,重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货款结算周期、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开展监?测监管工作,将本地区发生的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如中选产品出现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医保局报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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